沈阳市审计局新闻发言人制度

来源:沈阳市审计局

日期:2020年11月03日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审计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审计工作的知情权,增强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透明度,扩大审计工作的社会影响,接受社会各界对审计工作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新闻发言人一般由熟悉局机关工作情况,具有较高理论政策水平和较强语言表达沟通能力的局领导担任,经局党组确定后,代表行政首长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的基本条件:

担任局新闻发言人的人选必须政治立场坚定,敢于负责,自觉维护公共利益;熟悉本部门的全面情况,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理论水平和较完备的知识结构;形象端正、举止得体,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组织能力和公关能力。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的方式:

(一)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媒体集中采写、新媒体平台等发布新闻信息。

(二)通过书面方式发送新闻通稿。

(三)通过局门户网站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新闻信息。

(四)通过接受记者采访、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审计工作会议等方式发布新闻信息。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主持召开记者招待会、通气会、座谈会,接受新闻媒体记者常规性采访,向媒体公布事关全局或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有关信息。

(三)负责协调、组织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审定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内容等。

第六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新颁布的有关审计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本局制定的重大规范性文件、有关政策措施的解释。

(三)本局需要向外界发布的重要工作部署、阶段性工作目标进展情况。

(四)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事实说明。

(五)其他有必要向社会发布的重要审计新闻等。

第七条  新闻发布的审批管理:

(一)有关审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关政策措施的解释方面的信息发布,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预算执行审计结果信息的发布,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三)对重大的及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事项的审计结果的发布,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委宣传部审批。  

(四)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由法规计划处对发布内容合法性进行审核后,再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八条  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协调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确定联络员协助新闻发言人工作,联络员要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新闻处和新闻媒体保持经常性联系,完成新闻发言人委托的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由沈阳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