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制度
来源:沈阳市审计局
日期:2017年10月26日
沈阳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沈阳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标准化建设,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制度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58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审计局办公室作为市审计局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清单,是指各处室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属于主动公开范畴的同一领域信息,在进行保密审查的基础上,以列举信息条目名称的方式形成清单,并予以公开。
第四条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各处室还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将以下信息列入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一)组织机构:机构信息和法定职责、领导成员和工作分工、各职能处室(单位)行政权力;
(二)政策法规:国家、省、市政策法规、部门文件等;
(三)预决算、“三公”经费等行政经费信息;
(四)人事信息:干部任免信息、编制及现有人数等;
(五)审计结果信息: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整改情况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信息;
(六)市审计局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各处室要根据国家、省、市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公众关切,确定本部门信息公开年度工作重点。
第六条 各处室要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严格对照本制度要求,确保纳入清单管理的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实现应公开尽公开。
第七条 对尚未纳入信息公开清单的领域,各处室要加强研究,在严格履行保密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程序的基础上,逐步扩展清单覆盖范围,并积极稳妥地对清单所列内容进行更新。
第八条 市审计局办公室要对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实施动态化管理。属于清单内的政府信息,要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或更新,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要定期对不予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发现应公开信息和可转为主动公开的信息要主动公开。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要坚持“谁公开、谁负责 ”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各处室公开政府信息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沈阳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各处室要加强对政府信息的全过程监测,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在职责范围内要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本制度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审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