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沈阳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审计局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沈阳市审计局
日期:2024-09-05
一、文件背景
为规范我市审计执法行为,保障全市审计机关正确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沈阳市审计局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现将政策解读予以发布。
二、概念
本办法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审计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的审计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及处罚的幅度等进行裁量的权限。
三、处罚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四、处罚依据
本办法仅对《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予以了规范,审计机关行使其他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权的,可以参照有关的实施标准执行。
五、划分等级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审计执法具体情况,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行为的处罚行为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行为分别设置了6个和8个阶次的裁量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