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沈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配气成本进行社会监管建议(第0333号)的答复

来源:沈阳市审计局

日期:2019-08-13

沈长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沈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配气成本进行社会监管的建议收悉。收到建议后,局党组高度重视,时任局党组书记、局长韩力同志亲自部署,现任局党组书记、局长刘莹光同志多次听取汇报,相关处室第一时间赴燃气集团对配气成本监管情况进行调查,并与市物价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由于此建议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我局立即向市政府请示,得到了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现就相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对超级垄断的沈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之配气成本进行社会监管机制。即要求其向社会公布其配气成本的构成和使用方向”建议

对于上述建议,考虑到我市燃气配气成本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局立即向市政府进行了报告,经沟通,沈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将于2019年年底前通过门户网站公布燃气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关于“由市审计局委托权威审计机构每年对该公司的配气成本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示”建议

对于上述建议,我局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18〕25号)第四条“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含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均对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做出了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代表建议每年对该公司的配气成本进行审计公示与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配气定价成本进行监审基本一致。因此,我局无法委托审计机构每年对该公司的配气成本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示。

由于此建议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我局第一时间就此事项向市政府请示,相关职能部门市发改委和市场监管局均积极配合。经沟通,2018年沈阳市发改委价格成本监审部门已委托沈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对沈阳燃气集团城市管道燃气供气定价成本进行了监审,做出了《关于沈阳燃气集团城市管道燃气供气成本的监审报告》。2019年4月17日,市发改委已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了《关于沈阳燃气集团定价成本监审结论》;沈阳市场监管局将按职能做好价格收费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我局将在今后的审计工作中,结合审计项目,积极关注沈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配气成本。感谢您对审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