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沈阳市审计局
日期:2024-03-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此件为内部事务信息文件,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