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权威解读沈阳最新社会救助政策,7月1日起—— 沈阳市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21元
来源:沈阳日报
日期:2024年07月16日
核心提示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7月10日,本报与市政务公开办联办的《民生连线》栏目,邀请沈阳市民政局有关人士做客沈阳日报社5G直播间,就沈阳市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进行详细、权威的介绍,并现场回答读者和网友提出的问题。
本期嘉宾
沈阳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副处长 王 宏
沈阳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三级主任科员 郑志浩
沈阳现行社会救助政策与体系
社会救助作为一项兜底性制度安排,多年来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市民政局时刻把兜底保障作为自己的工作职责,针对困难群众,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一是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差异化实施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救助等不同救助方式,做到“一户一策”。加强急难型临时救助,推行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对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简化工作环节,开展“先行救助”。
二是调动多元救助力量,构建“大救助”体系。会同人社、教育、医保、房产、卫生健康等部门形成救助合力,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依托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站,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困难群体救助帮扶,逐步扩大救助服务供给、全面提高救助服务水平。为进一步做好兜底保障工作,让更多的困难群众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民生保障红利,沈阳市民政局今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困难群众兜底保障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
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助
1.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助的申请程序
户主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可以作为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提出书面申请,或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有行为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代理人需经社区(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并登记备案。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需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2.申办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身份类证明、家庭收入类情况证明、家庭财产情况证明三类材料。对享受家庭收入扣减或分类上浮的特殊人员家庭,需核查申请人的丧失劳动能力、大病重病、学籍等证明材料。对于能够通过沈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或沈阳市低保救助服务管理平台比对查询的材料,不需申请人书面证明材料。申请人对信息化查询结果提出异议的,需核查申请人的相应佐证材料。
3.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条件
一般情况下,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沈阳市有关规定。
【注】2022年1月起,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且与本市户籍家庭成员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外埠户籍人口,可按照共同家庭成员身份在我市申办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由持有沈阳市户籍的家庭成员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救助申请。
临时救助
1.临时救助类别
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
(1)急难型临时救助: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救助。
(2)支出型临时救助:对因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的过渡性救助。
2.临时救助的申请程序
沈阳市户籍的申请对象可直接或委托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非沈阳市户籍的申请对象,可向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3.申办临时救助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收入、财产及重大支出证明(能够在沈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或通过政府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申请人可不提供书面证明材料;不能实现信息化查询的,由申请人提供)。
重点关注
困难群众兜底保障提质增效专项行动
困难群众兜底保障提质增效专项行动,是沈阳市民政局今年在全市社会救助领域开展的一项综合行动,简单说就是创新提升潜心识别、精心施策、暖心关爱、恒心相伴、同心守护“五心”工作法,开展精准救助、高效救助、综合救助、服务救助、温情救助“五项工程”,实施25项行动,让困难群众在有爱有善有暖有伴的救助工作中不断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潜心识别重点是:破解救助对象发现难、认定不精准难题,推动从“人找政策”到“政策找人”转变,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救助。
精心施策重点是:从救助服务“标准化、智慧化、便捷化”着手,提高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满意度,开展高效救助工程,通过实施救助服务标准化行动、审批智慧化行动、申请便捷化行动,缩短低保审核确认时限,提升救助服务效能。
恒心相伴重点是:推动社会救助工作与舒心就业、幸福教育、品质养老、健康沈阳四大民生工程有机融合,推动民政、教育等部门联合常态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实现全时段、全领域救助服务,开展综合救助工程,多措并举,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暖心关爱重点是:聚焦“一老一幼”、特殊困难群众,实施生活照料、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类救助,开展服务救助工程,不断提升“物质+服务”救助水平。
同心守护重点是:引导慈善力量助力改善困难群体生活状况,实施温情救助工程,多渠道挖掘社会组织资源和服务载体,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困难群体的良好氛围。
政策发布
沈阳市城乡低保标准达到每人每月821元
经市政府批准,从7月1日起,沈阳市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79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21元。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标准范围:从每人每月793元-158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21元-1642元。
当前,全市正在组织低保经办服务人员以在册保障对象现有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为基本指标,根据新低保标准与其家庭人均收入的实际差额核算低保金,近期将完成在册4.5万户、6.4万保障对象保障金核算工作,并确保7月份全市按新标准发放到位。
“数据”说话
连线实录
问:我二姨从青岛来沈阳帮我妹妹带孩子,我二姨经济条件不好,我妹妹家经济条件也不好,我二姨打算长期在沈阳生活,可以申请低保吗?
答:您的二姨户籍如果在沈阳,直接向社区申请即可;如果户籍不在沈阳,您妹妹的户籍在沈阳,可以按照您二姨与本市户籍家庭成员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以共同家庭成员身份,由您的妹妹作为主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提出低保申请;如果您的二姨和妹妹一家都不是沈阳户籍,可以回到户籍所在地进行申请,我们沈阳市出具相关的协查材料,配合您的二姨进行申请。
问:突然生病了需要救助,但不符合低保标准,有什么救助政策吗?
答:针对当前部分因为就医、就学等刚性支出较大原因导致生活较为困难但不符合低保等社会救助条件的家庭,下一步将纳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予以救助保障。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沈阳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且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80%的家庭,可以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被确认后,将会纳入医疗救助和教育资助等专项救助范围。
具体认定条件与相关救助政策民政部门将与财政、医保和教育等部门会商后,下半年出台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问: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如何认定?
答:综合考虑户籍、是否长期共同居住、是否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是否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和承担家庭义务、是否有能力履行扶助关爱义务等因素来确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及非婚生子女;父母与已成年(18周岁及以上)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问:申请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可以在长期居住地办理吗?
答:2022年1月起,在本市户籍范围内,按照长期居住地优先原则受理、审核、确认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对涉农人口及家庭申请救助,不再以户籍地城乡属性、是否拥有土地和山林、是否参与农村集体经济分配等条件划分城市和农村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可以在长期实际居住地按照当地保障标准和条件办理,将涉农性收入计入家庭总收入范围,并实施居住地区域性管理。涉农性收入发生地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应配合长期居住地经办管理机构做好涉农性收入核算、认定等工作。
问:低保金多久发放一次,是按照救助标准全额发放吗?
答:低保金是根据沈阳市现行保障标准与低保家庭人均收入的实际差额,按月进行社会化发放。
问:低保标准分类上浮的规定是什么?
答:沈阳市低保金分类上浮标准为两类,一是给予70周岁以上老人、重度残疾人或家庭中有2个以上的残疾人,处于生活不能自理状态的重病人员,因父(母)丧偶、失踪、服刑造成的单亲家庭中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本人低保金上浮30%;给予60周岁以上老人,非重度残疾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复员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家属、在乡伤残军人等优抚对象,本人低保金上浮20%。
问:家庭收入包括哪些类型?
答:一是工薪收入。指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
二是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全部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等生产成本和依法缴纳税费后的收入。
三是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所获得的回报扣除相关费用之后的收入。
四是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及其家庭的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抚(扶)养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等经常性收入以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赔偿收入、继承所得、赠予所得、偶然所得等具有一次性特点的收入。
五是区、县(市)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收入。
问:赡养费、抚(扶)养费如何核算?
答:有协议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合法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计算,实际给付数额超过规定数额的按实际数额计算。
没有合法规定的,一般情况下赡抚(扶)养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赡抚(扶)养费=(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当地低保标准×1.5)×25%。
计算结果作为赡抚(扶)养义务人每月应付给每个被赡抚(扶)养人的生活费,有多个被赡抚(扶)养人的,按累计不超过给付方个人收入的50%计算,且不能造成给付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夫妻离异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死亡,视为抚养关系变更,另一方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义务。赡抚(扶)养人月人均收入比照低保家庭人均收入核算方法计算。
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拥有金融资产、房产(唯一住房除外)、机动车辆、经办工商企业或持有企业股份(农民参加农村经济合作社除外)总额较大的,适当增加计算每月应付赡抚(扶)养费额度,同一赡抚(扶)养义务人及家庭同时符合多项条件时累加计算。赡抚(扶)养费增加额度依据相关规定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0%、30%和不低于50%计算。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扶)养费?
答:一是义务兵和军校士兵学员、领取残疾抚恤金的1至4级伤残人员和5至6级退役军人精神病患者,领取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领取生活补助金的在乡复员军人、入朝民兵民工和烈士老年子女。
二是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三是脱离家庭独立生活3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依法确认的失踪人员、监狱内服刑人员。
问: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薪收入如何核算?
答:灵活就业、务工人员收入可参照本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核算,核算时要按照劳动能力系数,扣减必要务工成本,并结合年龄和务工期限综合核算。各区、县(市)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行业评估标准进行核算。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徐佳婷、实习生 郝斯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