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审计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

来源:沈阳市审计局

日期:2017年08月2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沈阳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为提高我局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制定沈阳市审计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和《沈阳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进行。

三、制作的公文在公开方面确认属性的种类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3种。公文制作公开属性源头确认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3种属性中的1种;公开方式包括网站、报刊、新闻发布会及其他形式。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局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内容。

四、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处室负责人提出,并在发文审批单上注明该公文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公开”;公文公开属性经办公室、分管局领导审核后,在公文签发人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五、拟稿处室在起草和制作公文时,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发文审批单上注明的同时,还应在公文正文附注规定位置(成文日期下一行),空两个字符,加括号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公开”。

六、局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注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处室重新办理。

七、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信息、简报、统计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以上规定确定其公开属性。

八、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公文类和非公文类),由局办公室在规定时限内将该公文通过门户网站等载体统一向社会公开。

九、主动公开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出现修改、废止、失效情况的,要由原起草文件部门指出,由办公室在网站已发布原文上作出明确标注。

十、公文制作公开属性源头确认工作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