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印发《<沈阳市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来源:沈阳市审计局

日期:2021-01-15


    一、制定背景
  2019年,《沈阳市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沈审发〔2019〕23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各区、县(市)审计局、各相关单位做了大量工作,极大促进了沈阳市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内部审计质量和水平,此次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又做了相关补充。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补充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的工作机制。
  1.完善指导和监督工作长效机制。两级审计机关明确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将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纳入年度工作内容,与审计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完善对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制度措施。
  2.建立健全与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两级审计机关要注重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工作联系,根据行业属性、业务特点、资金规模等,协调开展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确保指导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及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形成监督合力。
  3.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成果运用机制。审计机关要重视内部审计成果运用,积极有效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对内部审计已经发现并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纠正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二)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
  1.督促强化重要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建设。指导监督资金量大、下属单位多的单位,以及具有行业和系统管理指导职能的部门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单独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明确内部审计职责,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规范、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2.加强对内部审计计划安排和审计重点的指导。科学安排内部审计计划,加大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力度。引导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审计重点,关注重点领域,及时发现权力运行中存在重大违法问题。
  3.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
  采取现场指导、业务交流、以审代训等方式,分层分类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搭建交流推广平台,做好内部审计经验推广工作。
  (三)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1.加强日常监督。两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指导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通过日常专题调研、资料报送、工作对接等方式,及时掌握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2.结合实施审计项目开展监督。两级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业务部门要促进被审计单位认真整改,为内部审计工作创造工作环境。业务部门要将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质量效果等内容,纳入审计监督评价的范围。特别是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履职的重要内容进行评价。
  3.开展专项检查。两级审计机关可以组织开展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积极推动被审计单位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强化内部审计质量控制,防范内部审计风险,切实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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