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审计局2021年第二季度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的公告

来源:沈阳市审计局

日期:2021-07-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按照省审计厅的工作要求,2021年第二季度,我局开展了沈阳市自然灾害应急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

  

  一、基本情况

    自然灾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范的4种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之一,其应对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本次审计调查,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将重点放在应急工作规范化建设及提升应急保障能力的政策落实上,主要涉及国家、省、市有关自然灾害防治、救助的制度规定等。

  

  国家对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我市设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各区、县(市)分别设有对应部门或机构。

  

  2019至2020年,我市自然灾害应急资金实际支付共计7972.25万元,其中:市应急局3487.57万元、市农业农村局1254.1万元、市房产局59.2万元、市自然资源局811.60万元、市水务局85.09万元,14个区、县(市)应急局共计2274.69万元。

  

  二、审计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存在漏洞省民政厅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的通知》(辽民财函〔2016〕31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六条要求“努力提高救灾储备库的设施服务和物资管理水平……要加强库存物资的科学管理,各类物资要分好类别分别码放,设置标识牌,载明信息,预留工作通道,定期倒垛、晾晒……”。经抽查和平区、于洪区、沈北新区和新民市的应急物资储备库发现,3年前购入的棉被、棉衣裤、毛巾、编织袋等应急物资还处于原始包装状态;新民市应急局无物资储备调拨制度,物资出入库无规范手续,长期未对物资进行盘点。《通知》第七条要求“严格落实救灾物资储备库安全管理责任……要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完善24小时应急值守、安全巡查、日常考评等工作制度……”,抽查的和平区、于洪区、沈北新区和新民市应急物资储备库,均未落实24小时人员值班制度。通过区、县(市)应急局上报的材料显示,7个区县没有管理用房,11个区县的专职库房管理人员人数小于等于2人,说明至少11个区县无法落实人员值班制度。

  

  对上述问题,我局已责成相关区、县(市)应急局严格执行救灾物资管理的相关政策或制度,确保应急物资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二)市应急局未严格执行应急救援建设专项资金的相关制度依据《沈阳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指导意见》(沈应急委办发〔2020〕12号)第十条“应急救援力量应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专项资金使用、保管台账,每年开展专项资金使用自查自评,并将自评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市、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每年适时组织专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客观分析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并形成相应审计报告”的规定,市应急局于2019年和2020年分别下拨应急队伍建设资金43.8万元和75万元,涉及8个应急救援队。审计调查发现,得到上述拨款的救援队伍(所在单位)既未上报资金使用的自查自评报告,市应急局也未组织专人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对上述问题,我局已责成市应急局认真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滞留136.65万元审计调查发现,2019年11月至12月,市财政将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721.05万元拨付到相关区、县(市)。截至2021年4月末,上述资金有136.65万元未拨付或使用,其中:法库县财政滞留65万元(已采购未拨资金)、苏家屯区、于洪区滞留在街道未安排使用71.65万元。上述问题反映出相关部门、单位在落实政策的“最后一公里”方面存在工作不实、不细问题。

  

  对上述问题,我局已责成相关区、县政府及时拨付或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发挥应有作用。

  

  三、上一季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截至目前,上一季度审计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毕。